鳳凰幼兒教育協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鳳凰幼兒教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:本會為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任務入下:
1.促進各園所之主管交流,提升教職員之素質為宗旨。
2.幼兒教育事業之提倡、訓練、研究、發展。
3.幼兒教育事業之聯誼、協調、資訊交流及權益之維護。
4.幼兒教育之學術交流,教學觀摩與聯繫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有行為能力之公、私立之幼稚園、托兒所、補
教業之創辦人、負責人、園長、主任,填入會申請書,並繳納會
費後為會員。
第五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、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六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(以年度會議為基
準日後30天,若無繳納年費,即喪失會員資格)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年度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及執行幹部代表職權。
第八條:會員年度會議職權如下: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選舉或罷免會長。
3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4.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決議。
5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6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第九條:本會設置會長一位(由會員選出)執行幹部若干人。
第十條:本會會長為二年制,最多可連任一次,本會會長及執行幹部均為
無給職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一條:1.本會會員會議分定期會議(年度會議)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
會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(另加電話)。
2.定期會議(年度會議)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會長、執行
幹部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,召集時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年度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相關代理
人。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三條:會長及執行幹部應每2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
知(另加電話),會議之決議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入會費:當年會費均為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2.捐款收入。
3.利息收入。
4.其他收入。
第十五條:本會會計年度已一年為準,大約自每年九月初起至下年度八月
底止(以年度會議為基準日)。
第十六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會議由會長及各執行幹部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
收支預算表、提年度會議通過。
第六章 其他
第十七條:有關爭取幼兒教育福利之活動,需動用各會員支援時,務必經
過會長及執行幹部會議決定而行之。
第十八條:不可假藉本會之名義行政治之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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